只要律师够专业,奔驰变保时捷不是梦-----浅谈汽车买卖中一赔三的法律问题

浙杭案例/2020/11/10

案情简介

2017年10月,谢某(本案原告)在其微信朋友圈上看到张某(本案原告)经营汽车销售业务,经与张某联系后得知张某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兼实际负责人,双方沟通后谢某至张某处看车,看到张某经营的场所确实有大量车辆在出售,在看车过程中,张某向谢某推荐了一辆二手的奔驰车,并对谢某称这个车其实是刚买的,就开了几百公里,因为原车主急用钱所以以低于新车价10000元的价格出售,谢某未当场决定。后张某多次通过微信告知谢某,这个车车况很好并且保证没问题,如果有问题他愿意承担责任。谢某经张某劝说,同月至张某处与其公司签订购车协议、与张某个人签订车辆转让协议,合同对车辆品牌、型号、价格进行了明确。合同签订后,谢某按约共计支付车款30万元,其中部分款项是直接转给张某,部分款项是转至其公司。

后车辆交付后,谢某在正常行驶过程中发现车辆经常出现屏幕花屏、空调调节不匀、车灯故障等问题。2017年11月,原告至4s店检修,且向张某反映该情况,张某仍保证车辆没有任何问题。2017年12月,涉案车辆又出现制动警报器异常,谢某又去4s检测,得知该车辆仪表盘内有水垢,且被告知该车辆很可能为泡水车。谢某正式向张某提出退车的要求,张某开始推诿,称这个事情跟他无关,他是代理其他人卖车的,转给他的钱也是直接转给另一家名为“来车”的公司,并拒绝退车退款。

    遂谢某委托律师起诉至法院,要求退一赔三并赔偿其他的损失。

(注:上述人物均为化名)

律师分析

当事人找到律师后,对此很是烦恼,花了多年的积蓄却买了一辆有重大安全问题的车,不仅每月要按时还车贷而且该车也无法实际行驶,面临双重的压力,而出售方张某的态度也是很明确,拒绝退车。律师聆听了当事人的详细叙述且审查核实了相关的车辆购车协议、转账记录和聊天记录等初步证据之后,律师以多年的专业素养及办案经验敏锐地发现如果要起诉需明确几个问题及补充关键性证据,其中包括:“起诉对象是公司还是张某个人?”、“如何让法官认定该车辆为泡水车”、“如何证明张某存在欺诈故意?”等,如果这些关键性的问题不能确定,关键性的证据无法补强起诉后当事人将面临败诉的重大风险。

律师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退一赔三的责任适用仅适用于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纠纷,故本案中必须针对张某公司欺诈及过错进行收集、补充证据,而不对张某个人进行责任追究。确定起诉对象后,律师着重研究了目前我国及我省的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中公司存在欺诈的认定问题,指导谢某通过录音的方式准备针对性的问题并协助谢某前往张某经营处录音搜集关于“张某个人承诺实为公司承诺”、“公司在出售车辆过程中存在重大过错”等证据,另一方面通过调取4S店的检修记录等客观证据,从而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最终确定了退一赔三的诉讼方案,即要求退30万,赔偿90万的诉讼方案。

案件结果

案件起诉后,法院经过2次开庭、3次调解,法官面临的压力很大,毕竟判决三倍赔偿即90万也不是一个小数目。开庭后,律师又通过不断地与法官沟通、提交专业书面法律意见等方式为当事人争取权益,最终法院内部经过慎重讨论,采纳了律师的意见,认定张某公司欺诈成立,判决退一赔三!即退款加赔偿总计120万且还需支付当事人整个过程的合理损失,包括贷款利息、延保费等。奔驰车摇身一变成了保时捷!

律师心得

本案由浙杭所法律顾问部、刑事辩护业务部律师裘玉江办理,他通过专业的判断、丰富的经验为本案当事人争取了最大的权益。同时律师通过办理此案也有一些感想:

首先,对当事人来说,很多当事人权益受到侵害后往往缺少基本的法律证据意识,导致在日后的维权过程中困难重重,所以我们在日常生活中要学习基本的法律常识,而且要求我们在可能发生涉及法律纠纷的情况下,要及时保存证据,有备无患;在实际发生纠纷时,要第一时间寻求律师帮助,从而决定下一步该怎么走,而不是简单地直接起诉,否则很可能因为证据不足、法律认识不足而导致败诉。

其次,对律师来说,办案其实就是一个“简单要求复杂化、复杂事实简单化”的一个过程。如在本案中,当事人的要求看似简单,就是退一赔三,但是法律上能否退一赔三?退一赔三的法定适用条件是什么?需要什么证据等等,这时律师就要“简单要求复杂化”,通过仔细询问、筛选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分析哪些事实是有利的,哪些是不利的,哪些证据可以用,哪方面证据还需补充等,将一盘散沙通过专业知识和实务经验对案件进行梳理,从而确定办案思路,力争在诉讼中将对方一击制胜,也即“复杂事实简单化”。

知识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28条规定:家用二手汽车销售经营者应当对二手汽车的来源是否合法、行驶里程、维修记录、交易记录、车辆存在问题等重要信息在出售前进行全面核查、检测,并将核查、检测的准确结果以书面或者其他可以确认的方式告知消费者。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销售的二手汽车安全性能良好;自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三千公里内(以先到者为准),二手汽车发生安全性能故障的,经营者应当承担包修责任。

经营者未按本条第一款规定对二手汽车进行核查、检测或者隐瞒、谎报核查、检测结果,造成消费者损失的,消费者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向经营者要求赔偿。